輻射防護體系是一個多學科交叉的系統工程,無論是國際上還是國家有關政府部門都已制定了具有科學理論基礎且行之有效的輻射防護體系和應急處置辦法,其目的是保護生物物種(人類和非人類物種)和環境、最大程度避免輻射暴露。保護人類的防護對象可劃分為職業人員、公眾和接受放射相關的診斷、干預和治療的病人,本文主要討論公眾的輻射防護問題。實際上,人類是生活在一個大的輻射環境中,輻射來源于宇宙射線、地面土壤、建筑物和生活品等的各類微量放射性核素,還有人工的放射性核素。普通公眾受到“自然本底”的總輻射量約為2-3 mSv/年(全球自然本底輻射量平均為2.4 mSv/年)。ICRP建議計劃照射情況下的公眾照射劑量限值表示為年有效劑量為1 mSv。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假如在限定的5年內平均不超過1 mSv/a,在單獨一年內有效劑量可允許大一些[3]。
一旦發生核與輻射突發事件,輻射防護措施包括政府部門組織的公眾群體防護行動和個人防護。主要防護行動包括:
1)現場應急處置??刂剖掳l現場、阻斷放射性核素的繼續泄漏和核污染的擴散?,F場傷員的分類診斷和救治。明確放射性核素種類,污染水平和擴散途徑等。
2)確定公眾是否需要撤離。ICRP建議的公眾干預水平[3,12]:預計2天輻射水平達到5 – 50 mSv(有效劑量)時,公眾需要留在掩蔽所蔽護;兩周的輻射水平達到100 mSv[12]或一周50 – 500 mSv[3]需要臨時撤離;第1年輻射水平達到100 mSv或終身1000 mSv需要永久遷居。此次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核泄漏,公眾撤離的范圍是距離核電站20 km, 20 -3 0 km范圍的公眾需要留在室內蔽護。
3)個人的防護:(1)外照射的個人防護基本原則是“時間、距離與蔽護”,即盡量減少與放射源接觸的時間、盡量拉開與放射源的距離、利用建筑物等快速進入隱蔽所。必要時,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預防使用防護藥物;(2)對內照射的防護,必要時可著相對嚴實些的服裝、帶口罩和手套,飲用清潔水。來自污染區或現場的人員,應立即更換衣物、利用清水沖洗身體、肥皂擦洗體表去污,切記注意避免對皮膚的損傷。換下了的衣服應保存在塑料口袋里并密封好,以備后續的污染數據檢測和處理。如果污染嚴重,需要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做進一步醫學處理,包括內污染水平評估和生物劑量診斷在內。
4)防護藥物的使用。輻射防護藥物的使用,必須是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輻射防護藥物包括外照射損傷防護藥物和內污染損傷防護藥物。內污染防護藥物或措施,又分為阻吸收、促排藥物。針對不同種類放射性核素,有不同的促排藥物。放射性碘如131I的防護藥物有碘化鉀、阻止137Cs在腸道吸收的藥物有普魯士藍等。由于輻射防護藥物的用藥有很強的專業性,如用藥的指針、用藥最佳時間、藥量等,必須是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服用。ICRP建議向公眾分發穩定碘的干預水平是100 mSv(甲狀腺等效劑量)[12]或50 – 500 mSv(甲狀腺等效劑量)[3]。穩定碘(如KI)對甲狀腺的保護作用(防止甲狀腺腫瘤發生),是預先占住甲狀腺中的儲碘位置,阻止放射性碘的進入,因此必須在受污染前12h到污染后4h以內用藥才有效,用藥時間越靠近受污染的時間,效果越好。服碘時間過晚,不但無效,而且還可能將放射性碘鎖住在甲狀腺組織內,不利于排出,起到負面效應。本次福島核電站事故,由于有大量的放射性131I泄漏并在空氣中擴散,事故后的第5天,日本核安全委員會(JNSC)建議從福島核電站20 km范圍內撤離人員服用穩定碘,嬰兒用量12.5 mg、1個月-3歲25 mg、3-13隨38 mg、13 – 40歲76 mg,40歲以上不再服用[13]。
綜上所述,核輻射的生物學效應或對人體的健康危害,包括確定效應(組織反應)和隨機效應如致癌效應,危害的大小或發生概率與核輻射種類、輻射劑量率、人體或組織吸收劑量以及個體的敏感性密切有關。本文尚未討論的輻射生物效應還有胚胎和胎兒效應、遺傳效應、非癌癥疾病以及心理效應等。文章中涉及的核輻射損傷醫學防護主要是原則,部分措施公眾個人可以自己實施,更多的必須是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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