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規定了哪些安全監管措施?
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活動是放射性廢物管理的3個核心環節。對此,條例作了以下4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定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是要求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和不能經凈化排放的廢液進行處理,并送交有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或者處置。
三是明確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接收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貯存、處置,建立情況記錄檔案,加強安全檢查和放射性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采取措施并報告。
四是強化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手段,同時要求從事放射性廢物相關活動的單位建立相應的安保制度、人員培訓制度,并定期報告相關情況。
QQ:1012530969
手機:15873154673
電話:0731-84137115
郵箱:1012530969@qq.com
地址:長沙市岳麓區云棲路559號洋湖國際創富中心14樓